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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4-07-28 / 人气:

东莞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东科协【201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较好地引进院士创新资源,加快创新成果在我市产业化,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培养我市创新型人才队伍,根据《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基于我市的技术需求,在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中建立由院士领衔的技术创新和交流平台。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条 工作站的基本任务: 
  (一)围绕企业或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为企业或行业提供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和咨询。 
  (二)服务企业及产业发展,
以项目为纽带,组织院士及其团队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帮助企业和行业解决技术难题和实际问题。 
  (三)引进先进成熟的科技项目,促进成果开发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 
  (四)开展企业科技人员培训,培养企业创新型人才。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在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统筹下,由市科协具体负责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科协具体职责: 
  (一)执行与落实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人才领导小组”)有关工作决议,定期汇报工作。 
  (二)负责制定全市工作站的建设规划、工作实施通则和日常管理制度,指导、检查工作站的建设和日常运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院士工作站的评审和年度考核工作。 
  (四)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工作联系,设立院士专家库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库,积极推进企业与两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密切与院士的联络沟通,促进院士及其团队与企业对接,协调院士进站,做好全市工作站院士及其团队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级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可申请设立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由市科协或市科技局按照省科协或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办法进行办理。 
  第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认定的省院士工作站或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可按本办法申报东莞市院士工作站。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建立工作站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内注册、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备较好的创新基础和研发条件,有一支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技术人员50人以上,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研人员不少于25%),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
  (三)拥有1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 
  (四)有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设立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申报当年的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并且逐年增加; 
  (五)能提供工作站开展工作的必需场地,配置满足工作站科研工作需要的基本仪器设备; 
  (六)与1个或多个院士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有具体的研发与产业化合作项目,由院士及其团队提供稳定的技术、人才支撑。 
  第九条 申请建立工作站的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科研基础和研发条件,有学风严谨、创新意识强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的科研团队(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研人员不少于20%,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不少于5%),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 
  (二)能提供工作站运作的必要经费,设立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 
  (三)能提供工作站开展工作的必需场地,配置满足工作站科研工作需要的基本仪器设备; 
  (四)与相关领域的1个或多个院士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有具体解决镇街或行业发展的共性或关键技术问题的合作项目,由院士及其团队提供稳定的技术、人才支撑; 
  (五)在年度为莞企服务的项目中,实质性进行科技研发、技术改进等非咨询服务类项目不少于25%。 
  第十条 工作站的申报时间是每年上半年,具体按照当年工作站的申报通知和指南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向市科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东莞市院士工作站设立申报书》,须加具申报单位所在镇街(园区)科协的推荐意见; 
  (二)申报单位的建站规划、工作方案; 
  (三)与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与院士所在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或分析报告中须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院士及其团队的详细介绍材料,专职科研团队的名册及核心成员的介绍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人员岗位责任书等; 
  (五)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六)上年度的审计报告; 
  (七)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证明材料; 
  (八)近两年相关工作总结材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评选与审批 
  第十二条 设立东莞市院士工作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 
  市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才办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科协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担任。专家评审组由有关技术领域、财务、管理等专家组成,组长由专家评审组成员推选担任。 
  第十三条 工作站评选程序主要包括: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价和公示。
  (一)资格初审。市科协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质、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提交专家评审的名单;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二)专家评审。由专家评审组对提交评审的名单开展现场考察与专家论证,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三)综合评价。由市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建站名单交市人才领导小组审核。 
  (四)公示。经审核的拟建站名单须在东莞日报、东莞政府网和东莞科普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如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由市科协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工作站由市政府授牌,以设站单位命名,名称统一为“东莞市××××院士工作站”,有效期5年。
 
  第六章 资助标准与范围 
  第十五条 全市每年新增工作站不超过10家,每家资助150万元,分3年等额资助。 
  第十六条 工作站的资助经费及管理费用在“人才东莞”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科研设备仪器购置费用,主要包括课题或项目必要的设备、仪器、配件、软件及试验材料等;
  (二)课题或项目必要的专利购买、成果转让等费用;
  (三)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相关学术活动的直接费用; 
  (四)委托研发的直接费用; 
  (五)工作站的院士及其团队进站工作的安置、差旅、办公及生活津贴等; 
  (六)其他有关费用,此项费用不超过资助额度的10%。 
  第十八条 管理费包括工作站评审费、资料费、公示费、调研考察费等相关工作经费,其额度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3%。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设立,由原设站单位重新申报,获得认定的,有效期可延长3年,但不再给予经费资助;工作站或其重要科研人员的变更、撤销须经市科协审核。 
  第二十条 进入工作站的院士,其服务时间、工作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设站单位和院士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第二十一条 设站单位须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须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若因此引发的纠纷和损失由双方各负其责。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实行年度绩效报告制度。每年十月底前,工作站须向市科协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含项目进度报告)一式四份。该报告须加具院士签字和设立单位的意见及公章,由市科协向市人才办和院士所在单位各提交一份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科协每年依据建站规划和有关要求,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工作站的绩效进行考核,主要包括工作进度、资金使用、实际成效等。 
  (一)对绩效考核不能达到年度目标的,将冻结后续资助,责成其加快工作进度,直至达到预期目标方可继续给予资助;
  (二)对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将冻结资助资金并加大审计力度,责成其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给予资助;
  (三)对绩效考核(与建站规划及工作要求相比照)不合格、使用资金不规范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市政府撤销工作站,予以摘牌并追回资助资金。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会同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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