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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办理规程

日期:2016-06-16 / 人气: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精神,吸引特色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补贴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特色人才,明确有关申请、办理程序,制定以下办理规程。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评定的东莞市特级、一、二、三、四类特色人才。
       二、补贴标准
       按特色人才上年度在我市缴纳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进行补贴,同时人才获得的补贴资金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补贴时间从被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当月算起,为期最长三年(36个月),每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领满36个月补贴的特色人才,再被认定、评定为其他类别特色人才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三、受理时间
       每年7月份集中受理申请,并于下一年度集中发放。
       四、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登录系统http://rc.dg.gov.cn/,注册后在线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表》并上传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完成后提交申请。在线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经系统打印《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加盖意见后,向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提交申请,提供下列材料,并享受窗口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相关业务:
       1.《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复印件);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在市内各地税分局开具,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其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合并装订。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审核。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回执,并进行初审后,送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局完成对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补贴的审核,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于9月1日前提交市人才办。
      (三)资格复核。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对相关材料及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和资格审核。
      (四)安全信用审查。市人才办征求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国安等部门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五)审批和公示。市人才办对通过资格复核和安全信用审查的补贴申请进行情况整理和名单汇总,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六)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补贴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局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并作为扣缴义务人,为人才获得的补贴资金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附则
       1.本办理规程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2.本办理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依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适用本办理规程。执行《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适用2014年9月1日颁布的《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办理规程》。
       六、联系方式: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
       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B3栋一楼
       电话:0769—2289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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