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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日期:2016-06-16 /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第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创新科研团队的引进工作,审定年度引进工作计划,确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层次、评审标准和资助标准,审定引进名单,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指导协调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编制预算、发布公告、受理、协助评审、公示、签约、专项资金拨付、监管、验收考核、资助奖励审核以及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协参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105号)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评审工作,并负责对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调研检查和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公告发布。市科技局每年制定创新科研团队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向外公布引进计划,并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开展评审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审。
 
第三章  引进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引进对象。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按其层次、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引进单位(申报主体)的支撑能力评定为A、B、C三个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进行资助。
       第九条  申报条件。申报评审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人员组成,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已入选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单位或团队不得再以同一团队或项目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第十条  承接主体。用人单位是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等具体工作,并为团队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提供所需的资金、场地等配套保障。团队也可自主在我市注册成立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并自筹资金解决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有关问题。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与用人单位签订初步引进协议或已落户东莞并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经各镇街和园区的组织部门或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科技局审核。暂不接受尚未有承接主体或未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已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立项的团队或个人,不得再以已入选的成员或项目申报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已获得东莞市其他市级项目立项并资助,或已获得国家、省级项目立项资助且已获东莞市配套资助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再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申报单位必须填报《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书》,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检查申报团队成员的身份学历、创新能力、合作基础,项目的专利成果和研发进展,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与团队合作意向和近三年财务报表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重复资助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政策要求后将申报材料移交市科协。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市科协商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所委托评审机构须具备相应合法资质和承接能力,并拥有国家和省层面的专家资源渠道以及丰富的评审经验;所组织评审专家中技术专家须全部为正高职称且有一半以上为院士、国家863、973项目负责人、“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珠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或相当层次人员,投资和财务专家须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及项目投资和财务审核经验;所制定评审流程须规范、高效,评审指标体系须科学、合理且切合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实际需求。
       第十五条  评审流程。市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评审主要分为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三个环节。
书面评审环节由市科协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团队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对申报团队的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和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审。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团队可进入现场答辩阶段。
       现场答辩环节由市科协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遴选相关领域的技术、投资专家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团队进行现场答辩,重点对申报团队的层次和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以及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审。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原则上均需参加现场答辩,如有请假或缺席将作相应扣分处理。评审专家根据申报团队答辩以及成员出席情况进行独立打分和投票,通过会审确定推荐名单及推荐等级。
       实地考察环节由市科协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技术、投资、财务专家赴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用人单位或其创办公司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承接主体的经营情况、配套能力等方面进行独立打分和投票,并形成专家考察结果。
       评审结果由市科协整理汇总后送市科技局。
 
第五章  报批和公示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综合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的意见,形成推荐名单和资助等级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对资助名单及资助额度的审定后,以市科技局名义在市内媒体上对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由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审议批准项目立项,并按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助经费。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以及市人才办、科技局等主管部门需共同签订为期5年的项目合同,明确引进团队成员、合作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实施预期目标等问题,并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
      (一)引进人才在其发表、出版的与团队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中,以及在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技术成果中,均应标注“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计划资助”字样。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优先在东莞市内使用。
      (二)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期限的工作合同。所引进国内团队成员应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所引进的海外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以由原单位续聘,也可以重新选择单位。
       第二十条  对获立项的创新科研团队,我市将视团队的层次给予相应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A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B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C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在团队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生物医药类项目评价内容可适当调整),并一次性给予不高于其立项资助经费额度的奖励经费。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自筹资金配套保障。我市对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财政资助应遵循“用人单位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助为辅”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具备良好的项目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且当项目申请资助额度未获足额批准时,缺口部分由用人单位配套补足。
       第二十三条  重复资助。如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同时获省市两级人才团队项目立项,或以同一人才或项目承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市财政配套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其资助或配套经费按照最高额度执行,重复资助部分将予以核减。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创新科研团队及其用人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合同规定支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二)资助经费采取专户专账管理。项目用人单位在经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开展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银行设立专户,由银行根据合同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团队和用人单位需按合同规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费用列支,如需支付计划外费用,须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变更事项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备案。项目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奖励经费原则上应用于加大项目后续研发投入、改善团队福利及项目扩产等,不得用于与团队或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四)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单位管理费、外部协作费,其他等支出科目,其中:人员费、劳务费两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30%;外部协作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0%;单位管理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2%;其他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2%,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融资引导。市科技局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的融资保障,指导用人单位申报国家和省有关项目支持,引导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以跟进贷款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解决团队项目产业化的后续资金问题。
 
第七章  监管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汇报。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用人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情况信息上报,向市科技局提交《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信息采集表》;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提交《东莞市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资助专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日常管理。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项目实地考察,主要了解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创新科研团队所属的镇街(园区)要加强跟踪服务,协助其解决项目实施和人才生活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变更。经评审入选后,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成员和用人单位以及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资助项目自动终止。核心人员变更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成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对于团队个别成员或部分项目研发内容目标因客观情况需要变更的,须报市科技局备案;对于团队成员构成或研发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须经专家论证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中期检查。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对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实施、项目资金投入及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期满结题验收。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进行期满评估验收。项目引才育才、经费投入、研发、产业化、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达到或基本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且财政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视为验收合格,具备享受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奖励的资格。对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达合同约定目标80%或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助经费,且经整改后仍未满足结题要求的,视为验收不合格,追回除合理支出费用外的相关财政资助经费。对存在编报虚假预算,未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假承诺等行为的,应追回全部已核拨的财政资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违约处理。对创新科研团队或用人单位存在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迁离东莞、以同一项目承担外市其他人才项目、或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外市产业化等情况,视作违约处理,有关单位须退还所获资助经费。
       第三十二条  处罚措施。对在创新科研团队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绩效评价的单位,市科技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差劣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市人才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本办法所涉及资助、奖励、管理等经费,从市财政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十四条  我市其他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省关于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且我市有必要依照修订的,由市科技局牵头提出修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4月25日颁布的《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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