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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

日期:2018-12-19 /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全市人才发展环境,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现代产业,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人才奖”),奖励在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产业创新人才奖励按照激励贡献、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统筹协调机构,市人力资源部门是市产业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资金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配合部门。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部门的职责是督导和协调产业创新人才奖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是:
(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经批准后发布;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三)组织奖励的申报和奖励名单的复核,编制年度奖励方案,办理专项资金下达给园区、镇(街道)的拨付工作;
(四)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批复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二)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
(三)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配合市人力资源部门编制实施奖励申报指南和年度奖励方案。
第九条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产业创新人才奖励申请的受理;
(二)负责辖区内产业创新人才名单的初步审查和认定;
(三)负责辖区内产业创新人才奖励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产业创新人才奖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在经营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申报时仍在东莞市工作。其中,二类以上特色人才、我市引进的省、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获得省、市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资助的项目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在东莞市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9个月以上。申报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以在东莞市缴纳社保时间为准;
(二)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以上;其他申报人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或申报人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达到30万元;
(三)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必须在东莞市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一)属于东莞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
(二)东莞市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三)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需为独立法人单位);
(四)其他鼓励发展的企业,具体包括:
1.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满足相关条件的协同倍增企业;
2.市高新技术企业明星企业;
3.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
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优质企业。
第十二条  申报时在上述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或被市认定有特殊称号的:
(一)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技术研发总监、研发部总经理等,以及金融机构副职以上(含视同副职管理)的高管。
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重大课题”指自然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科技部门科技计划立项资助500万元以上的课题,社会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立项资助20万元以上的课题;“纵向”指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在研”指申报时课题正在项目执行期,但不包括因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失败而导致未结题的情况,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期情况)。
(三)纳入中央、省、市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和特色人才(主要包括: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简称“广东特支计划”入选者;“珠江人才计划”入选者,包括引进省创新科研团队、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东莞市特色人才;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可不受工作单位及职务限制。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引进重大项目和总部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其个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产业创新人才奖:
(一)有属于《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资金不予资助的若干规定》范围的事项;
(二)有违反《“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予资助的事项;
(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全市产业发展情况,编制奖励申报指南,明确奖励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内容。奖励申报指南征求市人才工作部门、市财政部门意见后,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发布。
第十六条  符合产业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向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申报本年度产业创新人才奖。
第十七条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对辖区内产业创新人才名单进行审查和认定;市人力资源部门对各园区、镇(街道)的产业创新人才认定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奖励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奖励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给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由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申领情况和有关规定,向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情况,及时确定我市鼓励发展产业范围及企业名录。市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申报系统,提高审核效率。

第五章 奖励标准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奖励标准根据获奖人员当年度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确定。市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在资金总规模范围内,根据申请数量,可适当调整奖励比例。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不超过2亿元专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给予适当的财政奖励政策配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负责组织管理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申请,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受奖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人才工作部门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有关信用征信机构,并取消该申报人5年内评奖资格,以及该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实施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为避免市财政重复资助问题,对已享受我市相同类型的个人经济贡献奖励或补贴政策的个人,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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