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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 培训标准开发与认证试行办法

日期:2020-03-27 /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府办〔2019〕1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打造“技能人才之都”的意见》(东府〔2018〕10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技能人才培养和产业同步发展,鼓励普通高校、职业技工院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分基地等单位依据市场需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标准的开发和认证,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83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标准是指参考职业或岗位特性、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以及生产方式等要素,以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典型工作任务为依据,制定的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规范,包括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

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开发: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项目开发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开发一批目前我市紧缺且未有对应国家和省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标准。

职业技能培训标准认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目前已实施使用的、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及考核标准的培训体系认证为职业技能培训标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东莞市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开发与认证,具体工作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实施。东莞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市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开发与认证工作的审定,并向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申请备案。

第四条 开发和认证原则。

(一)针对性。紧紧围绕我市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打造“技能人才之都”的目标要求,以提升劳动力素质、加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和紧缺急需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

(二)适用性。能满足用人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劳动实际需求,兼顾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等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教学需要。

(三)公益性。坚持以服务企业和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开发就业需求量大、可行性强的项目,重点是符合实施“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等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需要。

(四)效益性。充分发挥相关培训标准的社会效益,切实用于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工作,为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和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就业创业质量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章 项目开发

第五条 开发单位包括: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公共技能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单位。

第六条 开发范围:

(一)承接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工种)标准和题库的开发与升级等任务;

(二)开发满足东莞产业特别是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所需求的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

第七条 开发流程:

(一)项目开发申报。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当年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开发公告为准,意向开发单位需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开发调研情况表》(附件1);

2.《项目开发申请书》(附件2)。

(二)项目立项。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立项。根据项目发展前景、从业规模、开发技术力量等条件进行量化打分、择优立项,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确定立项开发单位,与立项开发单位签订项目开发合同。

(三)开发项目编写。

获得项目开发资格的单位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职业开发研讨、论证、调查,并制定开发工作进度计划,集中开展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的开发工作。

1. 职业(工种)的开发内容包括职业标准和职业题(卷)库。职业标准的开发工作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开发管理办法》为参考,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以及考核费用测算等。职业题(卷)库开发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开发管理办法》为参考,主要内容包括职业资格等级(五级、四级、三级)的理论题(卷)库和实操题(卷)库。职业资格等级(二级、一级)理论题(卷)库和实操题(卷)库仅限于承接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题库开发和调整提升任务。

2.专项职业能力的开发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制定技术规程》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试题卷库等。

(四)项目评审。

开发任务完成后,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委托评价服务机构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验收流程如下:

1.组建专家组: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评价服务机构按项

目类别在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抽取3到5名专家组建专家组。

2.项目评审: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评价服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开发内容进行评审。每个项目初审1次、终审1次,以终审意见为准,如终审不通过,则终止该项目的开发工作。

3.结果公示:评审结果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收到异议或投诉,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五) 项目审定和备案。

1.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正式结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

2.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将已公布的开发项目报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申请备案。

 

第三章 项目认证

第八条 认证范围:行业组织、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以下简称:认证单位)已实施使用的、具有完善的培训课程及考核标准的培训体系。

第九条 认证流程:

(一)项目认证申报。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当年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标准认证公告为准,意向认证单位需向市人力资源

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认证申请书》(附件3);

2.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核规范、考核样题、证书评价收费标准、证书样本;

3.申请项目实施过程整体报告(近两年在东莞市开展评价的情况:参加培训、考核人数、次数等);

4.如培训机构、企业不是该培训标准的所有者,应同时提交由该标准所有者出具的授权书及辅证资料。

5.技师工作站、“一镇一品”和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分基地的课程资料。

(二)项目认证评审。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委托评价服务机构组建专家组对汇总整理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技师工作站培训项目、“一镇一品”产业人才培训课程和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分基地实训课程优先考虑;同一(相近的)职业工种申报,采取择优认证。

1.组建专家组: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评价服务机构按项目类别在专家库抽取3到5名专家成立专家组。

2.项目评审: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评价服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认证项目进行评审量化打分。

3.结果公示:评审结果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收到异议或投诉,由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三) 项目审定和备案。

1.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

2.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将已公布的认证项目报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申请备案。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条 为确保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开发和认证的时效性,实行退出机制。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项目开展情况,适时调整或取消项目,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承接和组织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采取整改纠正、终止开发、取消(认证)项目等意见,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相关行政部门对其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等相应处理手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情况:

1.开发单位未按标准和委托协议组织项目开发的,应及时指导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未能按时按要求整改的,应终止开发工作;

2.开发单位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企图骗取财政资金行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开发工作;

3.开发单位将承担的开发项目任务私自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终止开发工作;

4.开发单位或认证项目申报单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终止开发工作或取消认证项目,并提请相关行政部门对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5.认证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等情况,经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其不适合开展培训、评价工作的,取消该认证项目;

6.认证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乱发、滥发和骗领培训合格证书的行为,取消该认证项目。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通过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定结项的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开发项目,其开发费用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836号)的经费标准支付。项目开发和项目认证所产生的专家评审费按照《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东财〔2018〕334号)执行。如有新的相关文件规定,则以新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评价服务机构的选定及费用标准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相关规定实施。

会服务的相关规定实施。

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开发项目,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照项目开发合同拨付开发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HSHBZJ-2020-011)

 

附件: 1. 项目开发调研情况表

2. 项目开发申请书

3. 项目认证申请书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开发与认证试行办法》的通知_专业技术人才_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d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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